阜宁县阜城XX世约时尚宾馆与中国XX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苏09民终1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阜宁县阜城XX世约时尚宾馆,经营场所盐城市阜宁县阜街道XX二、三组金城时代XX413、414、415室。
经营者:嵇XX,该宾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何海峰,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730150新都街道XX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1250406W
法定代表人:沈X,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XX,该公司法务经理。
上诉人阜宁县阜城XX世约时尚宾馆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3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3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阜宁县阜城XX世约时尚宾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岳维群
审 判 员 张XX
审 判 员 裴葭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XX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