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云2301民初5304号
原告:颜XX,男,汉族,大专文化,楚雄市人,楚雄市医疗保障局职工,住楚雄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宝,云南XX(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尚XX,男,汉族,本科文化,曲靖市人,现住昆明市五华区国福现代城
1、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8日,被告尚XX与原告颜XX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拥有的座落在昆明市官渡区玉缘路云路裕庭东区XX房屋,房屋总价款为513042元。原告于2017年3月2日支付购房款5万元、2017年4月26日支付购房款15万元。后由于被告尚XX违约,双方协商一致:由被告尚XX偿还原告购房款本金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利息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本息合计25万元(贰拾伍万元整)。被告必须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本息合计25万元一次性归还原告,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欠款,则被告从违约之日起以2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向原告承担违约利息,直至欠款还清为止。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仍未还款。原告多次追讨均未果,最终只能诉诸法院。
2、办案思路
本案虽是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但实际就是履行债务即退还房款即相应违约金的问题,案情比较简单。我们经过查阅相关材料、询问委托人并认真研究分析,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3、办案经过及结果
本律师及其指定的助理作为原告颜XX与尚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诉讼代理人。我们得到授权后,及时查阅案件材料,询问当事人,撰写起诉状,我们先是向楚雄市人民法院立案,但由于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专属管辖而不予以受理,之后我们又向房屋所在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官渡区法院认为不属于专属管辖且有约定管辖,并下裁定不予受理,之后我们又拿着裁定向楚雄市法院立案,最终楚雄市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受理了案件。立案后于2020年1月3日提前和法官、被告约定调解,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结案。
4、心得体会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思维整密,认真清理证据材料,并提建议原告耐心说服被告,友好协商解决。在法官的主持下,在不损害原告利益的前提下努力做双方的工作。起初法官不同意“如果被告不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通过跟法官进行沟通,提出法律依据,最终法官同意我方意见并达成调解协议,律师费、诉讼费均由对方承担,本案调解结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审判员 余红萍
二0二0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倪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