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6民初1048号
原告:冯XX,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刘XX,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刘XX,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英,山东XX律师。
原告冯XX与被告刘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冯XX于2019年5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不再追究刘XX的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刘XX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X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
审判员 郭XX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