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91民初748号
原告:晁XX,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英,山东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开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晁XX与被告张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晁XX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晁XX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晁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