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23民初4103号
原告:李XX,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现住菏泽市发电厂住宅区。
被告:陈X,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英,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陈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陈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赵X
书记员祝苏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