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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中国XX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保险
  • (2019)豫0102民初448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艳波律师
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民初4488号

  原告:刘X,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波,河南XX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XX14、15、16、37、41、44、45、46层。

  法定代表人:丁XX,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该公司员工),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该公司员工),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5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满林林


  • 2019-05-08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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