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某某与丘XX离婚纠纷案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823民初1004号
原告全某某。
委托代理人丘瑞勇,福建XX律师。
被告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某与被告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全某某以为了给丘XX悔改和好的机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温云球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温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