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旧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刘xx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02民初4069号
原告: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旧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旧镇社区。
负责人:戴X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洲,山东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60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旧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刘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旧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旧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文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马甜甜
书记员孙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