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周某某由于被人追债无法偿还于2017年4月2日恳求原告担保向出借人杨XX借款50000元,偿还他人债务,并出具50000元借条一张,被告与出借人杨XX商议从2017年6月份每月还10000元的书面约定。约定到期后,被告屡屡多次以资源付息,说有原告担保借款不会出现任何风险为理由而拒还借款,一直拖延至2018年4月初,被告仍然拒还借款,在出借人的催促下,原告只得向出借人履行了担保责任,为被告代偿了50000元借款,审理中,被告答辩已经支付了原告的担保款,但是拿不出任何的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裁判
胡XX作为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胡XX提交了借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了原告代还借款的事实,原告在代还借款之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风险提示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