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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XX与黄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8)陕0429执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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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陕西省旬邑县XX执行裁定书

  (2018)陕0429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翟XX,男,2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某号,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0××××××××××××。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翟XX之母),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某号,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0××××××××××××。

  被执行人:黄XX,男,19××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某某市(原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某号,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XX(2018)陕0429执40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8)陕0429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31571.53元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4881.53元,被执行人履行了剩余27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旬邑县XX(2018)陕0429执4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军

  审判员 赵 剑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XX


  • 2017-12-11
  • 申请人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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