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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交通事故
  • (2020)鲁0391民初18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发星律师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如果对于赔偿数额异议不大,最好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案结事了。

案件详情

  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0)鲁0391民初1810号 

  原告:赵XX,原告法定代理人:赵XX,原告委托代理人:高xx,山东XX律师;被告:孙X。原告与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0年7月13日诉至法院。

  2019年10月28日上午11时被告驾驶鲁CXXX号三轮汽车沿西XX由南向北行驶至西XX与齐祥路路口南20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沿人行横道线推行直行车横过道路的张xx(载有赵XX)相撞,导致张xx和赵XX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车支队高新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XX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正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于2020年8月17日前付清;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导致的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时主张。

  审判员:赵XX

  2020年8月17日


  • 2020-08-17
  •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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