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0)鲁0391民初1723号
原告:张XX,原告委托代理人:高xx,山东XX律师;被告:XX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周XX;被告:孙X。原告与两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8日诉至法院。
2019年10月28日上午11时,被告驾驶鲁CXXX号三轮汽车沿西XX由南向北行驶至西XX与齐祥路路口南20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沿人行横道线推行自行车横过道路的张XX(载有赵xx)相撞,导致张XX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事故发生时正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于2020年9月2日亲付清;被告孙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1000元,于2020年9月2日前付清;原被告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
审判员:赵xx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