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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交通事故
  • (2020)鲁0391民初17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发星律师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尤其是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一定要委托律师代理维权。

案件详情

  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0)鲁0391民初1723号

  原告:张XX,原告委托代理人:高xx,山东XX律师;被告:XX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周XX;被告:孙X。原告与两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8日诉至法院。

  2019年10月28日上午11时,被告驾驶鲁CXXX号三轮汽车沿西XX由南向北行驶至西XX与齐祥路路口南20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沿人行横道线推行自行车横过道路的张XX(载有赵xx)相撞,导致张XX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事故发生时正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于2020年9月2日亲付清;被告孙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1000元,于2020年9月2日前付清;原被告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

  审判员:赵xx

  2020年8月17日


  • 2020-08-17
  •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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