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湘1103民初123号
原告:陈XX 被告:永州市XX公司
被告:湖南XX公司 被告:永州市XX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永州市XX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2332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从2019年3月20日工程量确定之日起按24%的年利率计算至全部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9日为94197.6元);
2、判令被告永州市XX公司立即向原告退还工程押金80000元和逾期退款利息(逾期利息从2016年11月27日起按6%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退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6日为14400元);
3、判令被告湖南XX公司、永州市XX公司,对上述第1、2项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4、判决确认原告陈XX的工程款在处置被告永州市XX公司资产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决第三人永州市XX公司在欠付被告永州市XX公司资产转让款的范围内将上述第1、2项款项直接支付给原告;
6、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21日,原告陈XX(乙方)与被告永州市XX公司(甲方)签订《水泥硬化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永州市XX公司标准厂房地址及公路硬化工程承包给乙方。工程量按330元立方米计算,厚度0.2米。付款方式为待全部工程完成后七天之内一次性全部付清,决不拖欠乙方工程款,如有拖欠工程款按3%每天计算。乙方暂交甲方押金捌万元整,待乙方进场后甲方即退回押金。”2016年11月23日,被告湖南XX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被告永州市XX公司(乙方、承包单位)签订《标准厂房地面、道路、水、电、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方XX公司第一期工程为四栋厂房内的地面及厂区内的场内道路硬化。”2016年11月21日、11月24日陈XX通过其妻子蒋XX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共汇款8万元押金至被告永州市XX公司账户。2016年11月26日,原告陈XX带领张XX等农民工在其承包的被告永州市XX公司处施工。2017年2月工程完工后,原告陈XX找被告永州市XX公司结算工程款。被告永州市XX公司以没钱为由拒付工程款。2017年9月7日,被告永州市XX公司(甲方)与第三人永州市XX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将在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丰XX的80亩工业用地及厂房、供水、供电、给排、水等基础设施转让给乙方,共计总价2580万元。第三人已全部支付完毕,并已投入使用。2018年8月30日,原告陈XX向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告永州市XX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2019年2月26日,被告永州市XX公司支付农民工张XX工资123480元。因被告永州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从洋联系不上,2019年3月20日在经开区的协调下,被告永州市XX公司项目负责人肖XX测量确认原告陈XX完成工程面积9800多平方米,按0.2米厚度结算,共完成工程量1960立方米,工程价款为646800元。后因原告陈XX一直未向被告追讨到工程款,遂诉至法院而酿成本纠纷。
另查明,被告永州市XX公司承包被告湖南XX公司的工程及原告陈XX承包被告永州市XX公司工程,均涉及被告永州市XX公司处的工程。
判决结果:
1、限被告永州市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XX支付剩余工程款523320元和逾期利息94197.6元(逾期利息以5233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3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9日止后续利息以5233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为止);
二、被告湖南XX公司与被告永州市XX公司在对支付上述剩余工程款523320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限被告永州市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XX退还8万元押金及逾期退款利息14400元(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年利率6%,从2016年11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6日止。后续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退还之日止。);
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的委托后,我和我的团队律师立马对该案件进行分析,列明案件需要的证据。原告向我们只提供了合同、押金转账凭证、及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单方面出具的结算单,经过分析,这些证据还不够。该案件之前是经过冷水滩经开区劳动保障部门处理过,于是我和团队律师去该地调取该案件的所有其他证据,最终在该地我们调取了大量有用的证据,然后就想法院起诉,最后法院也支持了我们起诉的标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