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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 (2019)冀0303刑初3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杨律师
在律师的争取下使得当事人减轻徒刑并缓期执行

案件详情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冀0303刑初3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XX,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司机,群众,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杨,河北XX律师。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X、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XX及其辩护人刘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6日8时6分左右,被告人韩XX驾驶牌号为×××重型半挂牵引车/×××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1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城西XX时,与等待交通信号灯的被害人张X1驾驶的牌号为×××号小客车相撞,致使该小客车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方X驾驶的牌号为×××号大货车再次相撞,造成小客车内被害人张X1、张X2、李X受伤及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李X在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XX对被害人李X进行了积极救助,并于当日由办案民警在事故现场将其传唤至交警队。

  被告人韩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以上事实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韩XX虽然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本案被害人方X也存在过错、案发时韩XX对受害人李X进行了积极救治;2、案发前被告人表现一贯好,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且已经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3、本案是过失犯罪,没有主观恶意,尚属初犯、偶犯,不具社会危害性;4、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庭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5、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综上,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韩XX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韩XX与方X的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说明、民事调解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条;证人曹X的证言;被害人张X1、张X2、方X的陈述;被告人韩XX的供述与辩解;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XX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XX案发后对伤者积极救助,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针对以上内容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保障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贠X


  • 2019-03-29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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