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X。
委托代理人张XX,无固定职业。
被告韩X,烟台市芝罘区某口腔牙科诊所业主。
委托代理人曲延兴,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X诉被告韩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X于2013年12月25日以其目前尚未医疗终结、相关证据尚未完备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辛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6元,本院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辛X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忠
人民陪审员 陈维友
人民陪审员 夏德忠
书 记 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