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辛X与韩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医疗纠纷
  • (2012)芝民综初字第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曲延兴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辛X。


委托代理人张XX,无固定职业。


被告韩X,烟台市芝罘区某口腔牙科诊所业主。


委托代理人曲延兴,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X诉被告韩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X于2013年12月25日以其目前尚未医疗终结、相关证据尚未完备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辛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6元,本院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辛X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忠


人民陪审员  陈维友


人民陪审员  夏德忠



书 记 员  赵XX


  • 2013-12-25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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