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X。
委托代理人:王楼,湖北XX律师。
被告:武汉市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XX。
法定代表人:向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李XX,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X与被告武汉市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X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X负担。
审 判 长 祝 宏
审 判 员 杨世庆
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
书 记 员 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