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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四川省XX公司,周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璧法民初字第027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洪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朱XX,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代理人祝XX,重庆XX律师。


被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XX,组织机构代码:201XXXX0787-1。


法定代表人庞X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峰,四川XX律师。


被告周XX,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四川省XX公司、周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24元,减半收取10062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 判 长  冯永文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杨XX



书 记 员  孙XX


  • 2015-01-26
  • 璧山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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