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代理人祝XX,重庆XX律师。
被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XX,组织机构代码:201XXXX0787-1。
法定代表人庞X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峰,四川XX律师。
被告周XX,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四川省XX公司、周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24元,减半收取10062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 判 长 冯永文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杨XX
书 记 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