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农村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陈XX,男,汉族,1953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黄XX,男,汉族,1979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周勇,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X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慈音寺社区慈北XX,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慈音寺。
法定代表人:向XX,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XX,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黄XX、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慈音寺社区慈北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农村承包经营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XX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判员 刘X
书记员 成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