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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三申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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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粤高法民三申字第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朝霞律师

案件详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XX,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南安市罗东XX。


委托代理人:高XX,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XXX(XX公司),住所地:英国多赛特郡。


执行董事:XXX。


委托代理人:吴XX,广东XX律师。


一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火车站广场路25号罗湖商业城南XX1-3A。


法定代表人:林XX。


委托代理人:赖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朝霞,广东XX律师。


再审申请人黄XX因与被申请人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一审被告XX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黄XX以已与XX公司达成协议为由,于201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黄XX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XX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欧丽华


代理审判员  凌健华


代理审判员  李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孙XX


  • 2013-04-16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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