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起诈骗事实,部分事实不清,辩护人指出问题,提出观点。二审发回重审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案件,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涉嫌多起诈骗、信用卡诈骗的事实,这些事实涉及到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受请托办理工作,特殊关系的借款,借用信用卡刷卡,互联网贷款等内容。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认定诈骗罪需要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而司法实践中对诈骗罪的认定较为复杂,需要凭借着丰富的社会经验来判断。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2020)晋02刑终75号原公诉机关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X,出生于大同市城区,住大同市。2015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5月9日刑满释放。指定辩护人顾文亮,山西XX律师。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X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19)晋0213刑初3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殷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责令被告人殷X退赔被害人余X1人民币53000元、退赔被害人白X人民币11300元、退赔被害人赵X人民币35990元、退赔被害人袁某人民币9500元、退赔被害人刘X人民币2020元、退赔被害人曹X人民币7000元、退赔被害人余X2人民币9000元。判后,被告人殷X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罪不准及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3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XXX审判员 XXX审判员 XXX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