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黔0203刑初283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男,1997年2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地贵州省六枝特区,捕前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因本案于2020年7月2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林学,贵州XX律师。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刑诉(20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X、被告人何X及其辩护人卢林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3月,被告人何X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家中,用手机注册并使用“大亨互娱”赌博APP,并在该赌博网站多次进行赌博活动,同时担任该赌博网站的代理并接受其发展的多个下线投注,抽头渔利人民币86320余元。赃款已退缴至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手机一部,书证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六枝特区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享互娱”APP内的ID号142XXXX2743在赌厅号为666的数据、个人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凭证、银行账户余额明细、开户信息、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情况说明,证人刘X、黄X、王X1、黎X、李X、徐X、王X2、何X、金X、王X3的证言,被告人何X的供述,搜查证与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网站数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何X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结合立案决定书及到案经过,能够证实何X并非自动投案,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对辩护人辩称的何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何X的家属代其退缴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何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X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XX
书记员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