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东某市的刘XX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导致其房屋被征收。但是在征收过程中,被告在没与刘XX签订任何协议且没有进行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将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对此行为不服的刘XX在昌运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强制拆除刘XX房屋的行为为违法并支付赔偿。按理说一切都已经尘埃落定,剩下的就是申请国家赔偿了。但是到了这一步,虽然听着简单,实际上却并不容易。在昌运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刘XX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起诉状
2、原告身份证
3、判决书,用来证明被告强拆刘XX的行为已确认违法
4、被告下发的不予赔偿决定书,用以证明被告为适格被告
5、光盘2张
6、宋XX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7、房产证
8、损失赔偿清单
通过以上证据,法院认为关于房屋赔偿的,在本案中被告在拆除房屋前,并未通知刘XX搬离室内物品,也未告知拆除的时间。介于房屋已拆除,屋内物品已全部灭失造成原告举证困难,法院对该损失难以具体确定,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拍摄的涉案房屋内物品状况的视频,基于公平原则,认定室内物品损失3万元。此外关于过渡安置费的赔偿,可进行房源安置。附属物、装饰装修和室内物品也都需要予以赔偿。
最终在昌运拆迁律师的帮助下,案件取得了胜诉。判决结果如下: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安置刘XX面积75.81平方米(户型两房两厅一卫)住宅房屋一套。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XX附属物损失、装饰装修损失7162元,共计32946元。三、限期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XX室内物品损失3万元。四、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XX过渡安置费共计55252.10元。2020年9月27日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的过渡安置费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