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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造成他人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 损害赔偿
  • 2016桂0107民初1470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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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案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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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篮球框架没有尽到管理责任,造成他人伤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XX公司对原告受伤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他本身有法定的义务对小区内的设施、健身锻炼器材采取保护的措施,却没有尽到管理和维护的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XX公司负责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其将篮球框架其放置于自己管理服务的小区内,因此篮球框架应视为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物业公司对其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负有保证该设施使用方便、安全的义务,被告没有固定底座,也没有标明警示标志,疏于管理,导致蓝球框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进而倒塌压伤原告,是造成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88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本案中被告对篮球框架没有尽到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存在过错,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合法,应得到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原告主张赔偿项目有5项,共计72444元,有:

    (一)医疗费19126.88元。其中:住院治疗费用17766.88元,出院后复查费用1360元,均有医院出具的票据予以证明。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按《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100元/天*13天=1300元。

    (三)护理费3340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母亲进行护理,护理人员从事的是农业,其护理费为:80元/天x43x1=3340元。

    (四)鉴定费700元。

    (五)残疾赔偿金。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按《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残疾赔偿金为48338元.

    总计72444元。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此致

    代理人:黄XX师

    年月日


  • 2017-03-2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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