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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律师胜诉案例:律师帮助被非法强拆的当事人拿到行政赔偿

  • 征地拆迁
  • (2019)豫17行初531号
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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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在河南省的尚XX其房屋位于XX市,房屋所在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且其对房屋有合法所有权,对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权。2017年,XX区人民政府作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要对尚XX的房屋进行征收。对于征收决定无法接受的尚XX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征收决定》违法。

但在2019年,XX区人民政府组织XX区城市管理局和XX街道办事处联合将尚XX的房屋非法强制拆除。并强制占用其土地。在多方无果之后,尚XX找到了XXX,希望这里的律师能帮助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经过律师的实地考察与收集证据后,尚XX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法院上,尚XX认为被告在未取得关于涉案集体土地的征收批复文件,房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的前提下,未经法院依法裁判执行。因此被告并没有对尚XX的房屋采取强制拆除的职权,其强拆行为严重违法,严重影响了尚XX家庭的正常生产、生活。

关于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尚XX被拆房屋为其家庭唯一住房,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尚XX家庭只能自费租房住,而尚XX直到诉讼当天未获得任何补偿。因此尚XX认为被告应对其违法强拆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尚XX提供的证据有:

1、《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丈量书》复印件,用来证明尚XX诉讼主体适格。

2、XX区政府作出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公告》。

3、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已经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即系违法征收。

4、涉案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之前、强拆时、强拆之后的现场视频及照片。

5、生产生活设施及附着物损失清单等。

法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因房屋征收补偿原告与被告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时,被告组织相关部门强行将原告的房屋拆除,庭审中被告并未提供出强制拆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该强制拆除行为不符合法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二、关于原告请求赔偿的问题。因被告的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原告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的房屋及附属物已被被告违法拆除灭失,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进行赔偿。由于原告房屋被强拆,尽管被告提供了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之前的录像资料,但没有提供原告室内物品如何交付的相关证据,被告对原告室内物品的损失亦应给予赔偿。同时被告、也应当支付给原告应当享有因房屋被征收的过渡费、搬家费。分别是:房屋征收补偿875787元、地上附着物损失数额8785元、搬迁费,过渡安置费5200元、室内物品损失30000元。共计919772元。

最终,在XXX的帮助下,案件取得胜诉,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XX政府的行政行为为违法。

二、赔偿尚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19772元及利息。


  • 2020-03-30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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