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委托人因犯诈骗罪,数额巨大。辩护律师二审接受委托后,法院采纳了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并依法改判。

  • 刑事辩护
  • (2019)闽06刑终5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伟铭律师
辩护律师减轻处罚、依法改判的意见得到法院的支持,为委托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闽06刑终504号

    原公诉机关××省××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XX。

    辩护律师黄伟铭。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

    ××省××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省××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XX、刘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闽0602刑初2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方XX、刘XX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审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XX、方XX预谋采用虚构送货项目,调包送货单的方式,骗取货款。由被告人刘XX出资订购,再由被告人方XX负责销售并送货。被告人方XX在送货过程中,用伪造的送货单本(内含七张虚假的送货单,虚构货款共计人民币469440元)调包真实送货单本,到店要求结算后,欲骗取钱款未果。2019年1月1日,被害人洪××发现送货单系伪造而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刘XX、方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原判认为,被告人方XX、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共同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4694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XX、刘XX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犯罪过程中,因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方XX、刘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原审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方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诉人方XX在提审时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上诉提出: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未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依法改判。

    上诉人方XX的辩护人以相同理由提出辩护意见,还提出:方XX通过其家属积极缴纳罚金,建议二审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刘XX在提审时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上诉提出:其诈骗未遂,没有对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恳请二审减轻处罚。

    上诉人刘XX的辩护人以相同理由提出辩护意见,还提出:刘XX自愿认罪认罚,二审期间自愿缴纳罚金,建议二审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法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并在原审判决书中逐项列明,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方XX、刘XX的家属分别向本院缴交相关款项各人民币5万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方XX、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共同欲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4694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方XX、刘XX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犯罪过程中,因二上诉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上诉人方XX、刘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审期间,二上诉人均表示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相关款项各人民币5万元,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上诉人方XX、刘XX的诈骗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请求二审减轻处罚,依法改判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建议对二上诉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支持。据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省××市××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刑初25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对原审被告人方XX、刘XX定罪部分的判决。

    二、撤销××省××市××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刑初25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对原审被告人方XX、刘XX量刑部分的判决。

    三、上诉人方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四、上诉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盖××

    审判员  庄××

    审判员  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

    书记员  曾××


  • 2019-12-25
  • 上诉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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