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投资后没有获得股东资格和相关权益,为当事人要回全部投资款。

  • 公司经营
  • (2020)豫01民终411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方军律师
本案争议较大,接受委托后,确定诉讼思路,收集相关证据,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使得案件胜诉,很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投资后没有获得股东资格和相关权益,为当事人要回全部投资款。

    审理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01民终4118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X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博西XX。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查XX,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审被告:侯XX,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原审被告:杜XX,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该案委托人之前多次和被告方面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告方面态度嚣张,坚决不予退还投资款,咨询过很多律师,但对其他律师的方案均不满意,经人介绍接触本律师,双方面谈三次,确定诉讼方案,办理委托。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和委托人沟通诉讼思路,及时告知并协助委托人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经历二次开庭,一审判决公司退还全部投资款,被告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河南X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河南X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查XXX出资款200000元。

    判决理由:

    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均认可查XX入股XXX公司已出资的20万元入股金及查XXX参与XXX公司经营,查阅、核对过该公司部分账务明细的事实,根据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杜XXX通过支付宝向查XXX的8笔转账的支付规律、数额、摘要,可认定该8笔转账款系向查XXXX支付的股东分红款。即查XX履行了入股出资义务,实际行使了部分股东权利。XXX公司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但XX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增资扩股时依法经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未作出决议确认查XX的股东身份,将查XX的出资和股份载入公司章程,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也未在工商登记中明确查XX的出资额,公司注册数额亦未变更。且XX公司对查XX不愿办理相应工商登记手续,以及明确查XX的的股份由谁代持及代持的份额未能举证证明。故查XXX未依法取得XXX公司股东资格,XXX公司未履行其全部义务。XXX公司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

    审判长  徐XX

    审判员  王XX

    审判员  王XX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XX


  • 2020-05-13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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