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某,汉族,衡阳县人。
被告:全某,汉族,衡南县人。
案情简介:2019年1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第一次见面原告给被告20088元,后原告向被告支付XX99000元,原告订婚宴上给双方亲戚红包近20000元,被告回礼及红包10000元左右。同年5月,双方同居,期间被告怀孕,因被告自身身体原因,加上原告原因,导致被告流产,因原告对被告疏于关心、照顾,被告流产后未及时清宫,导致身体出现其他疾病,原告担心被告以后生育有问题,故提出起诉要求被告返还XX155088元及代付车贷6000元。
审理经过:代理人通过举证与法庭发问,确认原告在恋爱期间对被告缺乏关心,证明原告的言行对被告流产有很大的关系,被告现在在治疗的息肉也是因为流产后未及时清宫导致的,现在要解除婚约也是害怕被告无法生育,本案中,原告具有过错,且双方同居时间长,大部分开销都是女方承担,XX已经花费大半。此外,代理人对XX范围和XX金额提出异议,代付车贷视为赠予。
审理结果:本案在开庭后经过调解,由被告返还原告XX等共计60000元,分两次付清。
审判员:刘X
时间:2021年3月26日
法官助理:胡XX
书记员: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