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名誉权纠纷

  • 损害赔偿
  • (2021)苏0602民初33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汤坚律师
本案系因理财失败引起的纠纷,被告因理财失败怪罪于原告,并在网络无端辱骂原告,在现实生活中跟随堵截原告。我方在庭前快速进行取证,庭中与对方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法院听取我方意见,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602民初333号

    原告:丁XX,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沙XX,女,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坚、袁XX,江苏XX律师。

    被告:陆XX,男,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丁XX、沙XX与被告陆XX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月27日及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XX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坚、袁XX,被告陆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XX、沙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删除濠滨论坛、朋友圈的不当言论(即“一个朋友的哀嚎”的帖子),要求被告在濠滨论坛、微信朋友圈向两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停止在原告丁XX工作区域及上下班途中跟踪、尾随原告丁XX;3.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5日前后,被告由于投资失败而迁怒于原告,遂多次自己或者安排他人在原告丁XX单位、住处、上下班途中采取尾随、跟踪、堵截等方式干扰原告正常生活,侵害原告人格权,原告不得已数次报警处理。被告还在微信朋友圈、网络上(濠滨论坛)公开以“骗子”“丧心病狂”“耍流氓”言辞对原告夫妇指名道姓地进行贬损、侮辱。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如果存在经济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或者其他合法途径处理,被告采取人身威胁及公开侮辱人格的方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被告陆XX辩称,其与原告沙XX原本就认识。2019年,因被告通过亲戚关系帮原告沙XX所属汽车验车时消除交通违章8分,原告沙XX设宴感谢并介绍“U拜克”网络投资平台让被告购买理财产品。在原告沙XX开办的店铺内,两原告利用被告提供的手机及账户密码陆续让被告合计购买了62万元的该理财产品。事后,该投资平台并非两原告所承诺的能够归还理财款和收益。被告多次找两原告理论亦被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两原告让被告的养老钱血本无归,致使被告家庭不睦且陷入生活困境。被告在自己微信圈内发表的《一个朋友的哀声:你还是个公务员吗?》文章中所述内容均系事实,并未侵犯两原告的名誉权。事后,被告确实到原告丁XX单位找过几次,几次报警记录并不能证明达到侵权的程度,而且还有应丁XX单位领导通知去接受调查的情形。在“濠滨论坛”上发表的文章虽不是被告张贴的但所述内容系事实,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被告到原告丁XX单位并非尾随、跟踪并妨碍丁XX工作,系因被告举报丁XX违纪并配合纪委部门调查才去的。故要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丁XX与沙XX系夫妻。沙XX在与陆XX交往过程中,于2019年向陆XX介绍并推荐购买了合计62万元的理财产品。由于所购理财产品到期后未能还本并支付收益,陆XX认为系丁XX与沙XX夫妻二人与理财公司合谋骗取其钱财,并多次找丁XX与沙XX索款。2020年9月24日,丁XX、沙XX,案外人苏XX、尤X、张X,及陆XX相约见面商谈理财款相关事宜。2020年9月25日,因陆XX授意其妹妹陆XX到丁XX所在单位南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讨说法,丁XX报警,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南通派出所出警制止;当日,因另一案外人韦XX以投资纠纷为由封堵丁XX行走,丁XX报警,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虹桥派出所出警制止。2020年9月27日,因陆XX携其妹妹陆XX到丁XX所在单位索要赔偿,沙XX报警,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南通派出所再次出警制止。2020年10月22日,陆XX在其个人所属微信圈张贴《一个朋友的哀声:你还是个公务员吗?》文章,文中对丁XX及沙XX指名道姓并详披二人身份,在详细描述陆XX通过该二人购买相关理财产品被骗过程的同时,对该二人有“丧心病狂”、“耍流氓”、“祸害更多人”、“专骗身边的曾经的朋友”、“疯狂骗取”等负面言论;同日,该文章在“濠滨论坛”网络媒体平台同时张贴。2020年10月23日,陆XX在其个人所属微信圈再次张贴《一个朋友的哀声:你还是个公务员吗?》文章。目前,陆XX已将《一个朋友的哀声:你还是个公务员吗?》文章在其个人微信圈内悉数删除。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微信截图、网络截屏等证据一组;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一组;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案庭审笔录及视频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擅自披露、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和名誉权。就本案而言,被告在微信圈等网络平台上发布原告的姓名、身份、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的侵权。如被告通过原告购买相关理财产品并因此遭受损失,且原告对其损失负有法律责任,被告应理性地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不应通过在网络上发布对原告负面评价信息方式进行维权。特别是“丧心病狂”、“耍流氓”、“祸害更多人”等用语本身具有贬低、侮辱他人人格的显著特征。又如“专骗身边的曾经的朋友”、“疯狂骗取”这一信息,在未有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认定和处理之前亦存在诽谤之嫌。被告曾在其个人微信圈内发布《一个朋友的哀声:你还是个公务员吗?》文章,被告对此予以确认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行删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删除,已无事实依据。至于原告举证在“濠滨论坛”网络媒体平台亦出现了与被告个人所属微信圈内张贴的内容相同的《一个朋友的哀声:你还是个公务员吗?》文章如何认定的问题。仅就原告提供的网络平台截屏信息分析,虽尚不足以认定系被告所发布,即存在他人转载的可能,但因系被告在其微信圈中对外发布该文章引发对原告的二次侵权,被告仍负有删除侵权文章以停止侵害的法律义务。故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和名誉权侵害,原告主张被告在“濠滨论坛”网络媒体平台删除侵权文章以停止侵害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在该两个网络媒体上向其赔礼道歉,未明显超出消除该信息社会影响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行为自由受法律保护。采取尾随、跟踪等方式限制和妨碍他人人身自由,构成对他人身体权的侵害。原告提供的报警记录显示,被告确实存在授意或伙同他人采取尾随、跟踪或堵截等方式限制或阻挠原告人身活动的情形。原告主张被告停止在原告丁XX工作区域及上下班途中跟踪、尾随原告丁XX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被告在网络媒体平台发布对两原告负面社会评价的文章、采取限制或妨碍原告丁XX人身自由的过激行为,虽给两原告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但综合被告作出侵权行为的事因、采取的侵权方式方法、影响程度和范围、侵权后果等相关情形分析,在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赔礼道歉请求已获本院支持且该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足以抚慰其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被告针对原告以上请求作出的部分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XX负责删除“濠滨论坛”网络媒体平台中发布的《一个朋友的哀声:你还是个公务员吗?》一文,并停止利用该文对原告丁XX、沙XX个人信息及名誉权的侵害;

    二、被告陆XX在其个人微信圈内及“濠滨论坛”网络媒体平台向原告丁XX、沙XX赔礼道歉,赔礼道歉信息持续发布不少于5天;

    三、被告陆XX停止在原告丁XX工作区域及上下班途中采取跟踪、尾随等限制或妨碍原告丁XX人身自由的行为;

    四、驳回原告丁XX、沙XX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限被告陆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第三项判决义务,限被告陆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被告陆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孙XX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XX

    书记员:张XX


  • 2022-03-23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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