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辩护人慎志懿,上海XX律师。
诉讼记录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辩护人慎志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6日0时许,被告人张X与被害人李X在本区塔源路XXX弄XXX号XXX室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张X将李X推倒致李X受伤。经鉴定,李X因遭受外伤致右股骨颈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所作的陈述,证人贺XX所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XX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并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可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