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吉0402刑初2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韩X,男,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纪X,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X,女,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X,吉林XX律师。
被告人王X,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大学文化,无业,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X,吉林XX律师。
被告人崔X,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付X,辽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郝X,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国X,吉林XX律师。
被告人赵X,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焕胜,吉林XX律师。
……
以下还有38名被告人。
……
公诉机关指控:
……
26.被告人赵X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间,伙同赵XX等人在郝X处代理赌博网站,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进行网络赌博,赌资数额累计6,040,041元,获利金额12,080元。
……
被告人赵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对指控赌资及获利金额有异议,存在重复累加,应以最初投入额作为赌资数额。系从犯,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偶犯、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
经审理查明:
……
(一)被告人赵X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间,伙同赵XX等人在郝X处代理赌博网站,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进行网络赌博。其中赵X赌资数额累计4,173,832.00元,获利金额6,348.00元;赵XX赌资数额累计1,212,065.00元,获利金额3,636.00元。
……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
……
八、被告人赵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货值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张X
人民陪审员: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