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静诉云南XX公司、陈XX、黎XX民间借贷纠纷案
关键词:胜诉、550万
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双融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由云南XX公司法人XXXX担保,通过XXXX向原告借款5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期间,原告将450万元转入XXXX银行账户,再由XXXX通过银行转账到本案被告陈XX名下账户。其余100万元由原告直接汇入被告陈XX名下账户。XXXX亦支付了由其本人转账借款的部分利息,被告双融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以被告自己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富用规地字第201425号)的地块及该地块上所有建筑,对截止于2015年12月14日向原告所借55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双方对担保方式、范围、期限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被告陈XX、黎XX于2016年1月18日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自愿为被告双融公司欠原告的550万元债务及因该债务产生的其他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被告双融公司借款后,自2016年2月起既没有按约定每月支付利息,也没有向原告
归还借款本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双融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陈XX、黎XX对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代理工作:
本案我与一名同事一起代理原告进行起诉,所有相关事宜基本是我本人主导进行,起诉前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对本案的证据进行收集调取,并对被告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案件起诉后,申请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了诉讼财产保全。庭审中被告方提出了款项已经归还的辩解,并提供了银行部分流水证明,我们紧紧围绕证据三性进行质证,并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委托人的主张,将相关所有银行转账记录仔细核对分类整理清楚,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详尽、充足的证据面前,最终判决原告胜诉。
裁判结果:
本案罪中一审法院判决基本支持了我方所有诉讼请求,判决由被告云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静借款XXX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原告XX静该款项自2016年2月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云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静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50000元;被告陈XX、黎XX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基本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圆盘。
本案为原告方追回财产标的额5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