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业主方不认可装修事实,全力为承包方追回装修款

  • 建设工程纠纷
  • (2020)渝01民终93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悠月律师
为承包方争取了应得的装修款

案件详情

    尚X吴X与刘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信息:2016年11月11日,刘X以吴X的名义向重庆某物业服务公司缴纳了装修押金(保证金)2000元。尚X于2017年1月25日、3月11日分别向刘X转账50000元,以上合计100000元。因双方对结算无法达成一致,刘X遂申请对已完工程的价款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2020年7月27日,重庆某有限公司出具天一工程[2020]建鉴字第03号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意见:根据委托书要求,计算工程造价如下:对原告刘X诉被告尚杨某、吴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蔡家岗镇嘉运大道房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425330.27元,以上工程造价结论供法院在审理时参考。

    争议焦点:一、吴X是否是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否应该在本案中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二、案涉装修工程的工程价款及鉴定费如何承担。

    代理意见:1、案涉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为吴X,该房屋也是吴X与尚X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尚X对外签订装修合同,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因该装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吴X在本案中应当承担共同付款责任。2、应当以鉴定报告的意见为准,鉴定机构的回函中明确称造价鉴定是按工程质量合格的条件下所作出的,且尚X、吴X申请的质量鉴定因无法鉴定已被退回,尚X、吴X抗辩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缺乏证据证实,其应当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2021-02-20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