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X,男,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浙江XX。
被告:王某,女,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江苏XX律师。
原告丁X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丁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