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特1464号
申请人:杜XX,男,汉族,1983年8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孟豪,河南XX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XX2301-2306房间。
负责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芙蓉大道以东芙蓉商务中XX。
负责人:张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杜XX与XX公司、XX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杜XX、XX公司、XX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7日经新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市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经双方共同确认,XX公司自愿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按法律规定合理赔偿杜X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20000元,此款定于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XX公司自愿在商业险保险限额内按法律规定合理赔偿杜XX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249000元,此款定于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三、杜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当事人双方就本次事故一次性赔偿终结,互不追究,别无其他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杜XX与申请人XX公司、XX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经新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市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张建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