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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胜诉判决,法院判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 行政类
  • (2020)云0114行初8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磊律师
不予认定工亡的行政诉讼案件,经过长时间的沟通、举证和辩论,最终成功撤销不认定决定。

案件详情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XX

    行政判决书

    (2020)云0114行初81号

    原告宋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xx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系死者宋XX女儿。

    原告送某志,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xx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系死者宋XX儿子。

    原告陈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xx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系死者宋XX妻子。

    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磊,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云南省xx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唐X,局长。

    第三人昆明XX公司,住所:云南省xx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X,董事长。

    原告宋XX、宋XX、陈XX不符被告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编号xxxxxxx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司xx……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

    本院认为,原告宋XX、宋XX、陈XX作为死亡职工宋XX的直系亲属,对被告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依法享有起诉的权利。被告xxx人社局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行政机关,有权对辖区内的劳动及工伤社会保障纠纷进行裁决处分……被告xxx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违反了上述规定,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并判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编号xxxxxxxxx《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由被告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有被告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司xx

    人民陪审员鲁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X


  • 2021-10-27
  •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原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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