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XX
民事调解书
(2021)沪02民终96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女,住上海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静,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住上海市XXX。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乔XXX,上海市XX律师。
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刘XX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所作判决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案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刘XX和张XX自愿离婚;
二、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双方婚生子张XX由刘XX直接抚养;张XX自2021年8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婚生子张XX抚养费2000元至张XX年满18周岁止,该款由刘XX具领;
三、张XX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刘XX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间张XX的抚养费人民币18000元;
四、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张XX对张XX享有探望权,具体行使方式为每月探望二次,每次二天,刘XX予以协助;
五、张XX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刘XX上海市XXX路501室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77万元;
六、离婚后,坐落于上海市XX路501室的房屋产权归张XX所有,该房屋中未清偿的抵押债务由张XX负担;刘XX应于全额收到张XX支付的上述房屋折价补偿款之日起一周内,配合张XX办理上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张XX负担;
七、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审判长张X
审判员陆XX
审判员沈X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马君珺
书记员孙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