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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X、祝XX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21)豫0192民初38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孟豪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吕XX,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孟豪,河南XX。
被告:祝XX,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开XX。
原告吕XX与被告祝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孟豪、被告祝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000元,并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将XXX快递物流园挖机施工工程分包给原告。2020年11月1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挖机施工费用100,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条一份,被告承诺于2020年12月19日前全部归还。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
祝XX辩称,欠原告100,000元施工费是事实,利息也可以接受。被告本意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但原告未经协商即直接起诉,被告不应负担诉讼费。由于被告目前没有能力一次性全部还款,所以希望原告能够同意分期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承包位于三官庙办事处××中××快递物流园建设工程期间,将基坑开挖工程分包给原告,由原告带工程机械并派司机组织施工。原告于2020年5月进场施工,同年10月施工完毕。后经双方于2020年11月19日结算,被告共应向原告支付施工费100000元,祝XX于当日向吕XX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20年12月19日前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吕XX按照祝XX的要求派司机操作工程机械在祝XX承包的工地参加工程施工,双方之间属承揽合同关系,祝XX应按约定向吕XX支付价款。祝XX欠吕XX100,000元施工费有其于2020年11月19日向吕XX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具体,祝XX应予清偿,但其在承诺的履行期间届满后虽经吕XX多次催要仍长期拖欠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可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的次日起按相关规定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祝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XX施工费100,000元,并应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被告祝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XX


  • 2021-08-18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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