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74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XX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XX**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戴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朦朦,黑龙江XX律师。
被执行人:孙XX,男,1983年1月3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XX公司与被执行人孙XX仲裁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哈仲网裁字第XX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孙XX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吉林XX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为便利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哈仲网裁字第XXX号裁决书指定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金殿军
审 判 员 陈 曦
审 判 员 杨XX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练维宇
书 记 员 杨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法院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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