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与冯X、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陈X。
被告(反诉原告):冯X。
被告(反诉原告):李X。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丝文,广东XX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陈X与被告(反诉原告)冯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后,根据原告陈X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李X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被告冯X、李X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将本诉、反诉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被告(反诉原告)冯X、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丝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76000元及利息暂计4000元(利息自2009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冯X系好朋友关系,被告冯X因生活困难,紧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66000元整。被告冯X于2009年11月21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确认向原告借款266000元。被告冯X在借据中承诺使用款项期间支付相应月息,但至今没有支付过任何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冯X催收借款,被告冯X曾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还款三次,累计还款90000元给原告,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76000元未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决。
原告陈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借据;2.短信聊天记录;3.个人活期明细信息;4.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被告答辩:
被告冯X辩称,一、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发生借贷事实。原告没有向被告出借过其主张的借款金额,被告也没有向原告借款。况且在2009年时被告并不需要大量资金,被告只是一名打工仔,有固定收入,而且被告的经济收入可观,无需向原告借如此一笔巨大数额的款项进行周转。二、被告没有向原告归还任何借款。被告之所以向原告转账,是因为原告所称其急需现金周转,望被告能帮忙,而且被告曾经欠下原告赌债,原告多次威胁被告不还赌债的后果,被告迫于朋友的情面也基于害怕才向原告转出该款项。三、退一步来说,即使双方真实发生借贷关系,原告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原告提供之借据所示还款期限为2009年11月21日后的六个月内,即到期时间为2010年5月21日,原告所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不应受到法院的支持。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诉讼中,被告冯X对其答辩补充如下:双方形成的是赌债,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因赌博欠下的债务,不存在借贷的事实,赌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还款,属于原告不断向被告催促赌债,被告碍于朋友的情面才向其转账。
被告李X辩称,原告与被告李X不存借贷关系,且在被告冯X发生该赌博债务行为时,被告李X并不知情,而且上述款项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只属于被告冯X一方的赌博个人债务。同时两被告于2010年离婚时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各自承担,故涉案债务属于被告冯X的赌博个人债务,因此被告李X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诉讼中,被告李X对其答辩补充如下: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约定了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具有公示的效力。而且本案所涉的债务属被告冯X一方的赌博行为,不应由被告李X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反犯罪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8日实施)第三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李X认为原告与被告冯X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无须承担还款的义务,被告李X也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反诉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反诉原告冯X、李X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两反诉原告返还9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反诉提起之日起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止)。诉讼中,反诉原告冯X、李X将反诉诉求变更为:请求反诉被告退还两反诉原告10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反诉提起之日起至实际退还款项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冯X与反诉被告因平时一起娱乐而认识。2008年期间,反诉原告冯X与反诉被告一同赌博,反诉原告冯X在反诉被告处输了钱后再没有与反诉被告联系。直至2015年开始,反诉被告因自身紧急需要资金周转,而且不断威胁反诉原告冯X,反诉原告冯X才将赌债给反诉被告,共100000元。反诉原告冯X也因此多次催告反诉被告归还未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反诉被告应向反诉原告归还全部款项,并承担因此造成反诉原告的全部利息损失。另反诉原告李X与反诉原告冯X是夫妻关系,反诉原告李X对于反诉原告冯X的赌博行为以及所欠的赌债全不知情,反诉原告冯X向反诉被告支付赌债而反诉被告拒不归还的行为己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反诉被告应向反诉原告还全部款项,并承担因此造成反诉原告的全部利息损失。综上所述,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所转账金额属于赌债,不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反诉被告非法获得反诉原告的款项应全额归还。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反诉,望法院支持反诉原告的反诉诉求。
被告冯X、李X就其辩解和反诉,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短信聊天记录;2.网页截图;3.劳动合同;4.房屋租赁合同;5.离婚协议书;6.个人活期明细信息。
反诉被告答辩:
反诉被告陈X辩称,两反诉原告的反诉诉求无法律、事实依据应当驳回。根据反诉被告的银行转账记录,目前查到是90000元,但需具体数据需核实。并不存在反诉被告与反诉原告冯X进行赌博输钱再无联系一事,反诉原告冯X曾欠一些外债,确实也有失联状态,但反诉被告一直有找反诉原告冯X。不存在反诉被告威胁反诉原告冯X,反诉被告只称若两反诉原告不还款就起诉。反诉原告冯X从未要求反诉被告返还款项,一直都是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冯X催收借款。本案并无任何证据显示是赌债,也并非赌债,两反诉原告为了逃避债务。两反诉原告有还款行为,前提是已收到反诉被告的借款,否则不可能还款。反诉原告还款的行为推定反诉原告已收到反诉被告支付的借款。反诉被告认为两反诉原告是夫妻关系,两反诉原告当时感情很好,而且离婚对于反诉原告也只是为了逃避债务,不能说反诉原告李X对反诉原告冯X的借款不知情。所以反诉原告李X应当与反诉原告冯X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反诉被告无须承担向两反诉原告返还款项的责任。
反诉被告陈X就其反诉辩解,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陈X主张其与冯X是朋友关系,冯X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及家庭生活困难向其借款,陈X认为其于2009年11月21日在中山市东区xx船务有限公司陈X哥哥的办公室,将其哥哥给的现金266000元出借给冯X,冯X于当日出具《借据》,内容为:本人冯X因急用钱周转,现向朋友陈X借款266000元正,答应在短期内还清此借款,并相应支付月息,还款期限最迟不超过六个月,本人现立此据为证。冯X在借款人处签名,并写下其身份证号码。借款到期后,冯X分别于2015年7月3日、7月14日、12月24日、2016年1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其还款20000元、30000元、40000元、10000元,共计100000元,尚欠借款166000元未偿还。此后陈X多次向冯X追偿涉案借款。陈X与冯X短信聊天记录的主要内容为:
陈X(以下简称“陈”,2016年5月25日):锋,真是要全力帮我,要不然我现在被人追到家啦!
冯X(以下简称“冯”):不方便,晚点回复你。
陈:今天是否可以,我那边已经撑不住了。
冯:不行,搞不掂。
陈:那要什么时候,钱也到期了。
冯:估计要下月底。
陈:我已经没有路退了,当你帮我,好吗?或者你问一下你亲戚朋友。
冯:问过人了,真的没有办法,不好意思。
陈(7月19日):怎样啊,现在一分都没有给我。
冯:现在没有钱,怎么给。
陈:什么时候才有,我顶不住。
冯:不知道。
陈:有多少,你也要给我个时间。
冯:现在没有,定不了时间。赌数有收算好啦。
陈:你真是好笑,换第二个早追你九条街。
冯:那现在我告诉你,我没有能力给了,你想怎样就怎样了。
陈(8月20日):我也不想多说了,你自己看着办吧。
陈(9月2日):你真是要逼我做事啊?我下星期就去起诉你。
冯:我现在没有钱,你逼我没用,我说再多也没用,有钱我会找你,你觉得起诉有用,随便你。
陈:肯定有用才去做,我也不跟你多说。
冯:随你。
陈(9月20日):我已经起诉你了,不要怪我,我也是没办法。鹏也起诉我,我真的没有办法。
冯:我也没有办法,有钱我会自动给你。
陈:我欠他十二万。鹏也起诉我,我真的没有办法。
冯:但最近真的没有办法。
陈:我也是逼于无奈。他要赶我出房屋,因为我的房屋抵押给他。
冯:明白,难兄难弟。
陈:他不够意思,我也是无能为力。
冯:看年底,有的话会给你一部分,共度一下难关。
陈:我欠兴X都有二十万,他从来未追过我,鹏就要逼我上绝路,我也是没有办法。我其实已经给了他六万了。
冯:现在我也就是死老鼠一只了。
陈:二十年的兄弟,何尝有记得我好的时候怎样对兄弟,我都心淡。非要我走投无路他才开心,人情冷暖自知。
冯:我心里知道你是好人,可惜我今年没有能力。只能接受现实。
陈:我真心不想这样做,我去年做退税中招,亏了六百多万,我也是千年道行一朝丧。不是发生这件事,我根本都看不清楚什么人,什么事。
陈(10月4日):锋,有没有办XX忙搞一万几千。
冯:没办法。
陈(10月26日):帮忙搞一千过来可以吗?我明天出差都没有钱。
陈(10月27日):你不要再拖我钱啦,我都已经没有路走。
陈(11月22日):锋,我已经没有办法了,不要怪我了,我现在房、车都卖了,你最好是帮我筹几万,在月底前分几次也好,我没有路走。
陈(12月26日):我只能起诉你了,你自己看着办吧。法院会找你了,我都被人逼到没有办法。
冯(2017年1月20日):你都说已起诉我了,没有什么好说,我已叫律师等着了。
陈:那么你等着吧,给你机会你不要。
冯:也是上次你说已诉了的,我可以怎样。
陈:我上次是准备起诉,鹏那边现在要延迟,我也这样对你,你年底是否可以给我钱,可以的话我就不走法律途径,否则我也只能这样做。
陈:你不回复,我只能这样做了,都是你逼我的。
陈(4月9日):算啦,我已经给了你足够时间,你既然选择这样,我也不想和你多说。
陈(8月10日):锋,现在怎样,余下的钱是否可以安排,我真是无能为力了,你给我个方案吧,怎样还?
陈X经多次向冯X、李X追偿未果,遂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冯X、李X向本院提起反诉,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另查,2008年1月31日,中山市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李X分别作为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主要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从事项目营销经理工作,合同固定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试用期满周正常工作时间(40小时内)基本工资1030元/月(含伙食补贴150元/月),岗位工资769元/月,每月固定加班时间l7小时,固定加班时间工资351元/月。
2008年8月5日,李X、魏X分别作为出租人、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同意将坐落在中山市沙XXxx房之房产(以下称该物业)出租给乙方,该物业每月租金为800元整,租赁期限为1年,自2008年8月5日至2009年8月4日止。
又查,冯X与李X于2010年12月10日在中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离婚证字号:xxx。同日,冯X与李X签订《离婚协议书》,主要约定:男方与女方于2003年3月28日在**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1月10日、2009年6月29日生育两名女儿;因沉溺于赌博,不尽照顾家庭和女儿的义务,为此经常发生争吵,矛盾日益激化,夫妻感情受到极大伤害,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两名女儿均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夫妻婚后购有位于中山市**楼房一套,购房款来源于向女方父母借款250000元及婚后双方存款,房内装修款来源于男方父母借款80000元,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名下位于中山市xx号之房地归女方所有,此房产首期款22000元及银行贷款86000元全是女方支付及还贷;其他财产:婚后男方沉迷于赌博,因此婚后并没有共同存款,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向双方父母借购房款、房屋装修款外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一切与对方无关。后冯X与李X于2014年3月28日在中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复婚,结婚证字号:xxx。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涉案款项266000元是否为赌债;二、陈X的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关于焦点一。冯X向陈X借款266000元,陈X向冯X出借现金266000元,冯X出具《借据》予以确认,本院予以认定,双方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冯X还款100000元,尚欠借款166000元未偿还。冯X认为本案款项不是借款,是其与陈X之间的赌债,其使用陈X提供的账号在“xx(现金网)体育博彩投注”网页进行赌球,输赢均与陈X结算,后欠陈X赌债266000元,其与陈X短信聊天记录中有“赌数有收算好啦”就是指其欠陈X的赌债。而陈X对冯X的上述陈述均予以否认。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冯X认为涉案款项是其欠陈X的赌债,提供了其与陈X之间的短信及xx(现金网)体育博彩投注网页截图作为证据,但短信中冯X陈述“赌数有收算好啦”并不能充分证明其欠陈X赌债,也可解释为其他人欠其赌债,能收回来就好了,而陈X在短信中并未承认其所追讨的款项就是赌债。其次,“xx(现金网)体育博彩投注网页截图”不能证明冯X使用陈X账号进行赌球的事实。故本院对冯X认为本涉案款项是其欠陈X赌债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其要求陈X返还10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即陈X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冯X、李X认为涉案债务于2010年5月21日到期,诉讼时效已于2012年5月21日期满,陈X于2017年9月30日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陈X认为冯X陆续有还款,其在短信中也承诺会还款,其一直有向冯X追讨,并无超过诉讼时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据形成时间为2009年11月21日,还款期限为不超过六个月,即还款期限为2010年5月21日,诉讼时效于2012年5月21日期满。冯X分别为2015年7月3日、7月14日、12月24日、2016年1月4日向陈X共计还款100000元,是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还款。在冯X未按期偿还借款的情况下,陈X应在该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冯X主张权利。而陈X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冯X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曾向冯X主张权利或有其他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事由。因此,陈X对冯X享有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法律保护。冯X虽然于2015年7月3日至2016年1月4日期间还款100000元,因该还款是在陈X对冯X享有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冯X自愿还款的,该还款行为并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陈X以超过诉讼时效后,冯X又还款为由,认为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无法律依据。故本院认定陈X起诉冯X偿还借款166000元已超过诉讼时效,对陈X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李X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的问题。李X与冯X虽然在向陈X借款时为夫妻关系,但由于本院已认定陈X对冯X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对陈X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李X无须向陈X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陈X的本诉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冯X、李X的反诉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陈X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冯X、李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00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合计5320元(原告陈X已预交),由原告陈X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反诉原告冯X、李X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冯X、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熊XX
审判员 廖XX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XX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