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甘0802民初7530号
原告:朱XX,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平凉市崆峒区XX三社农民,住该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森轩,甘肃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长沟村东XX农民,住该社。
原告朱XX与被告张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受理。原告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3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兰州XX公司工程中从事钢筋工,口头约定300元/天,多处工程结束后,被告累计下欠原告工资8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催要,被告只支付了部分,下欠3200元未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XX于2022年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朱XX工资32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