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刚流产几天的妇女-法定刑3-10年有期徒刑到最终缓刑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犯罪嫌疑人A因某天下午独自在家喝酒后,路过邻居XX家(女)时,发现XX独自在家整理家务,就强行与XX发生了关系,事后,XX给其丈夫打电话后,其丈夫报警于当天将A抓获。7天后,A的家属委托了我作为A涉嫌强奸罪一案的辩护人为A提供法律帮助。我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在第一时间就前往看守所会见了A,就其中的细节详细与A进行了核实。A供述,自己和XX发生关系过程中,XX有说过“要不得,别人看到不好”或者用手推A的语言或者行为,但XX为了给自己借钱,属于“半推半就”,所以没有太过激烈的反抗。A与XX发生了关系后,XX还向A借钱,XX答应过几天借给A。同时,我还了解到A与XX发生关系前2个月,A刚借了一笔钱给XX的丈夫。发生关系前几天,XX和其丈夫还再次找到A借钱并拒绝。同时,A并不知晓XX的身体情况,也不知道事发时,XX的裤子上是否有扣子,扣子是否掉落。详细了解完情况后,我认为该案存在疑点。由于从接受委托到会见,距离XX被刑事拘留已经过去了8天,我会见完XX后,立即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公安机关告知,XX与A发生关系时,刚流产几天,XX解释为什么没有和A发生激烈的对抗是因为刚做了流产,身体虚弱没有力气抵抗,且事发当时所在楼层,邻居都上班了(当时A与XX租住的都是民房),所在楼层事发时确实周围邻居都上班去了,没有目击证人,也害怕打声呼救招来A的打击报复。但我同时也注意到一个关键点,即无论是A还是XX或者A的丈夫,均没有将双方前后曾发生了经济往来的该情况告知办案机关。我遂将该情况拟定了书面意见报送给了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但公安机关以已将该案移送法制办,即将提交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为由,没有核实。我及时跟进该案,在得到该案到了检察院,确定了承办人,两次和承办人沟通,一是就双方前后发生了经济往来,不排除本案可能存在XX和其丈夫是为了让A拿钱出来或因A第二次拒绝继续借钱给XX及其丈夫,XX及其丈夫对A的报复而报案的动机和可能。二是,XX陈述A强迫XX与其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自己裤子上的扣子都被扯坏了,提醒检察院着重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内是否有该一关键物证。三是,要求公安进一步核实XX是否确实是才人流后几天的相关病例。经过我与检察院的承办人沟通,承办人采纳我的意见,从慎捕考虑,没有批准逮捕A。
该案退给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根据检察院要求侦查的提纲,就A与XX及其丈夫是否有经济往来,进行了进一步核实,并提取了借条一张。也依法提取了物证即XX与A发生关系时的裤子一条,但同时也提取到了XX确实才做了人流后几天的病例。由于XX及其丈夫对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A极其不满,XX及其丈夫对该案不断四处上访,到处告状,要求办案机关尽快侦破此案,给办案机关造成了巨大的办案压力。且由于办案机关调取到的XX确实才做了人流后几天的病例,这为XX解释当时没有力气极力反抗A的行为作出了合理推断,所调取到的裤子,确实也有纽扣被撤掉的痕迹,事发当时又没有其他目击证人,导致该案的办案难度极大。且XX的家属提供了XX在事发几天前刚做了人流后没几天的病例,之后其家属又提供了XX精神已经发生不正常的诊断证明和照片,如果本案一旦认定A构成强奸罪,则A的法定刑将在3-10年有期徒刑判处。
该案最终通过我的不断努力,寻找案件中的疑点,已经不断和办案机关的沟通,办案机关也采纳了我的意见,觉得该案真要强行认定A构成强奸罪,也有一定难度,通过不断的博弈,考虑到该案对A的不利因素居多,且如果一旦认定犯罪,则情节恶劣,判决刑期较重,我与A及其家属沟通后,本案达成了“诉辩交易”,检察院同意如A能取得XX及其家属谅解,则A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同意量刑缓刑。
此外,A的家属在委托我前,曾告知,当时XX及其丈夫要求补偿20万元才答应谅解,双方此前发生了争吵,矛盾进一步激化。考虑到此客观情况,我向检察院申请,请求检察院代为转达我方愿意补偿对方意愿,并请求检察院提供办公场地组织双方调解。通过与检察院数次沟通,检察院答应通知XX及其丈夫调解。在检察院的主持调解下,最终A的家属代A表示了歉意,并最终补偿了XX11万元,取得了XX的谅解。A也自愿认罪认罚,该案最终经人民法院判决A构成强奸罪,判处缓刑。A及其家属对判处结果十分满意,一是让A免除了牢狱之灾,二是为A及其家属减损了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