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鲁1423民初1412号
原告:王XX,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孙镇王伍东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民,山东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马XX,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王XX与被告马XX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
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XX立即偿还原告王XX欠款40万元。同时支付按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延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偿还完毕;2.请求由被告马XX承担本案
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王XX于2014年10月份开始为以陈XX、何XX承包的庆云青少年科技博览中心
项目工程提供劳务作业。因该项目实际由马XX实际控制,工程完工后经王XX多次催要,王XX、马XX以
及第三人何XX于2018年1月6日签署了结算协议。协议书载明:自即日起有马XX认可欠到王XX柒拾万元
整,并于2018年1月6日先支付给王XX叁拾万元,剩余肆拾万元在宾馆验收完毕后结清。王XX多次要求马XX清偿欠款,马XX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王XX认为合法的债权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欠款应当得到清偿。马XX拒不支付劳务欠款的行为侵犯了王XX的合法权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XX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XX劳务款35万元,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
如逾期支付,则按38万元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王X于近十年前承担了外地一项建设工程,工程完毕后迟迟拿不全完整的工程款,因建设方在建设合同中设定
了陷阱即验收后付款的约定条款。王X咨询多家律所都给他否定答复是钱要不回来了,原因多种多样,有的说
是没打到约定条件起诉不能,有的则说外地人情案,也有的说超诉讼时效等等。后王X慕名而来,经详细了解
案情本律师判断案子有大几率胜诉。原因是工程实施的真实存在是前提,再辅之诉前证据补强,法庭审理的庭
审技巧,还是追回欠款的。于是签订代理后指导当事人用语言技巧取的部分通话录音等边边角角的辅助材料。
提起诉讼后,采取保全措施以给被告无形的付款压力,同时在诉状中简明的叙述真实的案情。案情是原告于
2014年10月份开始为以陈某、何X承包的外地某青少年科技博览中心项目工程提供作业。因该项目实际由被
告马X实际控制,工程完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原、被告以及第三人何X于2018年1月6日签署了结算协议。协议书载明;自即日起有马X认可欠到王X70000元整,并于2018年1月6日先支付给王XX30000元,剩余40000元在宾馆验收完毕后结清。这些就是其中条款和诉讼时效陷阱。
本律师接案时已经是2021年的9月份了。
在立案后与法官积极沟通,法官本身即是工程所在地的,本身直了解此工程的存在,也见过该工程。用陈
述事实的方式,这样以加强法官的内心确认。在庭审中通过设计发问环环相扣最终被告承认事实的存在并接受
接收还款义务。我方作出少量妥协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工程款历时近10年终于得到清偿。
接案后本律师认为详细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微事实,结合指导当事人补强证据是非常关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