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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龙律师为澜沧某厂撤销某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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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云0828行初32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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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处罚明显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且处罚明显不当。找到这个关键点,撤销行政处罚就有希望。

案件详情

    黄云龙律师为澜沧某厂撤销某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情简介:澜沧某厂于2014年11月12日依法注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咖啡种植、加工、销售;木材、机制木炭、环保颗粒加工及销售。2019年7月5日,原告经过申报,取得了经被告某局(以下简称澜沧某局)、案外人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XX县)勐朗镇某某村民委员会、XX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同意在住所地进行咖啡晾晒场、仓库等农业附属设施的建设,遂在住所地建设了咖啡晾晒场、仓库、生活管理用房等。同年10月到12月,原告分别取得了XX县发改局、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县林业和草原局、勐朗镇勐滨村民委员会、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等部门同意,在住所建设年产4.2万吨木材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并通过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备案等。因此,原告的咖啡厂和木材加工场生产线手续齐全、合法,属于原告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021年8月3日,被告澜沧某局突然向原告作出某局澜自然资执罚字[202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原告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新建的171.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原告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和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并对原告处以罚款。据此,澜沧某厂起诉至法院。

    律师代理意见:

    黄律师接受委托介入后,根据多年刑事辩护的办案经验,对本案进行了综合判断:

    根据原告澜沧某厂办理的上述各项手续,其土地来源合法,咖啡厂和木材加工厂的建设均合法合规,手续齐全。同时,所有厂房、仓库、生活管理用房均是XX县人民政府等部门批准建设的,并不存在被告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即非法建设建筑物和设施的等行为,更不知应当道如何恢复“原状”?恢复成什么样的原状?也不清楚应向谁退还土地?如何退还土地?

    鉴于此,黄云龙律师经过团队研究,确定庭审方案,开庭时提出:某局的行政处罚局订书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具体辩护观点为:

    一、原告澜沧某厂的农社备[2019]第6号设施农用地备案目前依旧合法有效,被告澜沧自然局作出的澜自然资执罚字[2021]14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被告澜沧自然局作出的澜自然资执罚字[2021]14号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错误;

    三、根据国务院部委及云南省厅相关规定,被告澜沧自然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四、被告行政处罚内容违背合理行政原则;

    五、原告农社备[2019]第6号设施农用地合法合规,年产4.2万吨木材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也合法合规;

    六、本案被告立案、调查过程及执法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其提交的很多证据根本不符合证据规则,不能作为对原告处罚的依据,相关问题因在质证阶段已经进行说明,请法庭予以注意,在此不再赘述。

    法院判决:

    普洱市XX县人民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处罚明显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故法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2)云0828行初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某县局对澜沧某厂的自然资执罚字[202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评议: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是必要的,但被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处罚明显不当,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当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中,黄律师为澜沧某厂争取到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结果。

    本案属于典型的撤销行政处罚案例。

    办案人员王见吟周萍李阿闪


  • 2022-02-17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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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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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合同事务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 普洱市思茅区梅园路15号城市花园2-4号商铺(梅园路公交车站旁,城市花园门口向内20步右侧一楼,乘2路、8路公交车可到达)/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188号金尚俊发广场A座14楼(白云路地铁站旁)
黄云龙,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硕士,刑法学方向。现为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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