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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 行政类
  • (2020)皖01行终56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玉晴律师
诉人xx混凝土公司主张其与尹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尹xx提供的收入证明上公章并非其公司公章,本院认为,xx区人社局提供的xx混凝土公司工资表可以证明xx混凝土公司向尹xx发放工资,其中2018年12月份工资表上有吴xx的签名,其身份情况亦有xx区人社局提供的工伤举证通知书及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证予以证明吴xx系xx混凝土公司财务会计,因此xx区人社局提供的工资表和收入证明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尹xx在xx混凝土公司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详情

    安徽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xx)皖0x行终5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xx市枞阳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xx77968XP。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XX,北京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xx市xx区xx路1xx号教育体育局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xxxxxXXX420。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缪XX,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区明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xxxxx0458G。

    法定代表人陆XX,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XX,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钱xx,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尹XX,男,xx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x县。

    委托代理人李XX,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xx,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混凝土公司)因诉被上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区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xx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区政府)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徽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2行初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xx年1月30日,尹XX下班回家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105省道4公里800米处与一辆货车相撞受伤。诊断结论为左肩锁关节脱位、左小指中远节指骨骨折、左手多处皮肤裂伤、左侧第2-7肋骨骨折、左肺下叶肺挫伤。尹XX于20xx年7月24日向xx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尹XX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记录、收入证明、尹XX情况说明、工资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路线图、居住地证明、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xx区人社局于当日受理,并于当日向xx混凝土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xx混凝土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工伤认定举证答辩状,主张其与尹XX没有劳动关系,收入证明上的公章非其单位公章并要求对公章进行鉴定。xx区人社局经审查后,于20xx年8月16日作出xx工认【2xx】xx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xx混凝土公司不服向xx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xx区政府20xx年10月9日受理,并于当日向xx区人社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于20xx年10月21日向尹XX送达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20xx年10月17日xx区人社局提举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依据。20xx年11月27日xx区政府作出瑶政复(20xx)第000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xx区人社局作出的xx工认【20xx】0xx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xx年12月3日送达xx混凝土公司。xx混凝土公司不服诉讼来院,请求:1.依法撤销xx区人社局作出的xx工认【20xx】0xx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依法撤销xx区政府作出的瑶政复【20xx】第000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判令xx区人社局及xx区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尹XX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尹XX和xx混凝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尹XX居住在肥东县××镇镇××东社××小结组××号。20xx年1月30日,尹XX下班回家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105省道4公里800米处与一辆货车相撞受伤,该事故发生地位于尹XX居住地点与其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属于正常的上下班途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xx混凝土公司的主张无证据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因此,xx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xx区政府复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xx混凝土公司上诉称,1.尹XX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为xx混凝土公司员工,尹XX提供的《工资表》系单方制作,没有原件予以佐证。2.《收入证明》上加盖的公章不是我公司公章,我公司在工伤认定答辩阶段向xx区人社局申请过对收入证明上印章鉴定。但xx区人社局仅依据上述证据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一审判决对上述事实部分也未审查说明。综上,请求撤销安徽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xx)皖0xx行初15号行政判决,改判撤销xx区人社局作出的xx工认【20xx】0xx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和xx区政府作出的瑶政复(20xx)第000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案件诉讼费用由xx区人社局及xx区政府承担。

    被上诉人xx区人社局二审期间未提供新的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xx区政府二审期间未提供新的答辩意见。

    原审第三人尹XX二审期间未陈述新意见。

    被上诉人xx区人社局向原审法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尹XX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记录、收入证明、尹XX情况说明、工资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路线图、居住地证明,证明第三人受伤的时间、地点、伤害程度等基本信息情况。收入证明上明确记载第三人2017年9月16日即在原告处工作,该证明上加盖有原告公章,说明原告和第三人形成劳动关系。二、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原告符合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三、工伤认定举证答辩状,证明原告不能有效的证明其主张观点。四、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作出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被上诉人xx区政府向原审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案件立案管理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证明原告于20xx年10月9日申请行政复议,我单位于当日受理。2.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xx区人社局。3.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单位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4.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证明xx人社局提交了书面答复和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5.行政复议决定书及物流信息截图,证明我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

    上诉人xx混凝土公司未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据。

    原审第三人尹XX未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据。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被上诉人xx区人社局提供的收入证明、尹XX情况说明、工资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路线图、居住地证明、出院记录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尹XX与xx混凝土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尹XX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

    上诉人xx混凝土公司主张其与尹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尹XX提供的收入证明上公章并非其公司公章,本院认为,xx区人社局提供的xx混凝土公司工资表可以证明xx混凝土公司向尹XX发放工资,其中2018年12月份工资表上有吴XX的签名,其身份情况亦有xx区人社局提供的工伤举证通知书及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证予以证明吴XX系xx混凝土公司财务会计,因此xx区人社局提供的工资表和收入证明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尹XX在xx混凝土公司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另,xx混凝土公司虽对工资表及收入证明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明予以证明,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xx混凝土公司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上诉人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 平

    审判员 王XX

    审判员 朱XX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杨X

    书记员夏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2020-02-01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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