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X与XX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京0491民初15056号
原告:葛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婧,北京XX实习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
法定代表人:向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北京市XX律师。
原告葛X与被告XX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葛X于2021年4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葛X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葛X负担(已交纳)。
审 判员 刘XX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范XX
书 记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