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民初3943号
原告:彭X1,男,193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林X,女,194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福建XX执业律师。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彭X2,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彭X3,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福建XX实习律师。
原告彭X1、林X与被告彭X2、彭X3因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彭X1、林X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彭X1、林X自愿申请撤回对彭X2、彭X3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X1、林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彭X1、林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