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4民初465号
原告:岑XX
被告: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煜菲,北京XX律师。
被告:贾XX
被告:杨XX
被告:刘X
被告:吴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北京市XX实习律师。
被告:贾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北京市XX实习律师。
被告:邓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山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山西XX律师。
被告:张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山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山西XX律师。
被告:赵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山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山西XX律师。
被告:谭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张XX
被告:吉XX
被告: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X,北京XX实习律师。
被告:朱X
被告:曹X
原告岑XX与被告XX公司、贾XX、杨XX、刘X、吴X、贾XX、邓X、张X、赵X、谭X、张XX、吉XX、沈XX、朱X、曹X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岑XX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岑XX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岑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岑XX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廖 钰
审 判 员 孙 妍
审 判 员 李 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石XX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