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公安局作出的吸毒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获得撤销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0)豫0823行初31号
原告∶路mou'mou,男,汉族,住郑州市XXXX路XX号院XX号楼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斌,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河南XX律师。
被告∶武陟县公安局,住所地XXXX。主要负责人∶XXXX,X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mou'mou诉被告武陟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路mou'mou于2020年11月24日以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由武陟县公安局撤销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mou'mou以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由武陟县公安局撤销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mou'mou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路mou'mou负担。
审判员孙XX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