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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吸毒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公安机关撤销处罚决定

  • 行政类
  • (2020)豫0823 行初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振斌律师
接受委托后,认为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上存在多处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在开庭时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到预期目的,然后申请撤诉,结案。

案件详情

    起诉公安局作出的吸毒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获得撤销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0)豫0823行初31号

    原告∶路mou'mou,男,汉族,住郑州市XXXX路XX号院XX号楼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斌,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河南XX律师。

    被告∶武陟县公安局,住所地XXXX。主要负责人∶XXXX,X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mou'mou诉被告武陟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路mou'mou于2020年11月24日以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由武陟县公安局撤销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mou'mou以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由武陟县公安局撤销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mou'mou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路mou'mou负担。

    审判员孙XX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2020-11-24
  • 武陟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公安机关撤销行政处罚,原告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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