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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房屋漏水引发的邻里纠纷一审败诉,二审是如何反败为胜的

  • 损害赔偿
  • (2016)沪0107民初24401号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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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07民初24401号

    原告黄XX,女,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石泉XX。

    委托代理人韩静,上海XX律师。委托代理人薛XX,上海XX律师。

    被告何XX,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石泉XX。

    被告袁XX,女,1953年9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石泉XX。

    委托代理人何XX,男,年籍及住址同上。

    被告何XX,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石泉XX。

    委托代理人何XX,男,年籍及住址同上。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石泉XX。

    法定代表人赵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黄XX与被告何XX、被告袁XX、被告何XX、被告上海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韩静、薛XX,被告何XX并作为被告袁XX、被告何XX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上海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2016年2月9日下午原告看到被告家有不干净的水漏到公共走道上,邻居报修物业后,下午4点左右物业公司疏通了大门口的阴沟后,说没办法,只能等被告家里有人后再处理2016年2月9日19点多原告家开始漏水。同月10日原告告知了居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说联系了被告。至同月12日漏水很严重了,原告报修物业又报警并报了12345平台,12345平台说只要物业、居委会、110三方在场就可以撬门。但是110

    的人说领导关照只要不是生命危险就不要去撬门。直到2月12日晚上邻居找到被告,被告才回来处理。听说是被告家的厨房漏水,原告不知道物业有没有疏通过下水管道,只知道水是从被告家漏下足足三天,2月12日晚上原告家里还有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1、因漏水造成的房屋修复损失人民币451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因漏水造成的床上用品损失2584元;3、清洗房屋的费用2000元;4、2016年2月12日至今在亲戚同事家借住的费用1000元。

    被告何XX、被告袁XX、被告何XX辩称:原被告房屋有1-7楼层,2016年小年夜,因第一被告母亲需要照顾,第三被告妻子要生孩子,第一、第二被告春节期间需离家几天,第一被告担心管道堵塞,已要求物业公司来家中再疏通过下水管道。同年2月10日大年初三早上出门前,第一被告还用黄沙袋将厨房下水管道都压好。结果家中无人,被告厨房下水管道还是堵塞了。同月12日晚,邻居打电话给第二被告,说可能被告家的水管坏了。被告晚上9点左右回家,发现家里都是水。向物业报修,晚上10点左右物业上门,被告要求物业既疏通了户外下水道,又疏通了被告家的下水道,堵塞的部位在1楼的出水口处。物业疏通后,被告家还积着水。被告认为,水刚开始漏时,原告在家应该采取补救措施,像被子之类的可以马上搬走。因此次漏水并非是被告家的水管爆裂造成,被告家里也受损,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XX公司辩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被告每年定期疏通户外总管两次,分别是每年3-4月和9-11月各一次。原被告居住小区80年代建造,房屋的建造结构导致很容易泛水,下水总管是铁管,已经用了几十年了,越来越细。而且很多业主家里已装修过,物业公司没有办法更换管道。居民使用不当很容易导致总管堵塞。在2015年,原被告关于总管问题只报修过两次,说明总管没有问题。原告家的漏水在年初三,下午4点左右物业接到报修后及时到场。是3-7楼的住户用水不当,有垃圾,造成2-7楼住户使用的下水总管堵塞,泛水到2楼。当时203室没人,无法进去,物业公司到屋顶疏通。疏通完后,泛出来的水漏在203室家中铺设的地板上,会持续几天漏到原告家里。原告说的大理石要清洗,150元就够。门框、橱柜都是实木的,擦干净就好。所以原告家里修复最多需要1000元。原告也应该及时搬离棉胎、枕芯、枕套等,还要考虑折旧。床上的棕棚也是可以修理的。原告到亲戚同事家里借宿不需要买礼品及交通费。现物业公司已经及时疏通,是由于203室家无人造成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分别系上海市石泉XX及203-4室的房屋所有权人。第四被告系房屋所属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双方房屋2楼到6楼共用一根下水管道,1楼单独使用一根下水管道。2016年2月7日(除夕)因203-4室厨房下水管道经常有堵塞现象,经第一被告报修,第四被告的工作人员至203-4室厨房疏通过下水管道。同月10日(初三),203-4室厨房下水管道再次堵塞,因203-4室家中

    无人,从厨房水池溢水至地上,再泛至公共走道上。原告及邻居向第四被告报修,第四被告至现场几次,在户外疏通过17号整幢楼的下水管道,同日原告发现家中漏水,遂报警,被告知:“通知物业到场解决”等。次日,因被告邻居告知当地居委会,居委会报修,第四被告工作人员再次上门对户外管道进行疏通。同月

    12日11点,原告邻居张XX向第四被告报修一楼走廊积水,第四被告再次到户外及楼顶进行疏通;并到3楼放水等;16点48分,原告因房屋漏水向第四被告报修并在16点55分报警,被告知:“正确途径解决”等。同日18时57分,第一被告因厨房下水管道漏水严重打电话向第四被告报修,要求尽快处理。19时24分,原告再次报警,要求民警帮忙打开203室门,民警做了解释工作后,告知:“不支持其主张”等,原告不理解,称将继续

    打110;19点35分第四被告至203-4室疏通了下水总管。之后,原告要求第一、第二、第三被告赔偿,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另查,2015年3月20日、4月5日、5月1日、9月8日,2016年2月4日(2月7日第四被告上门疏通)、2月12日、2月27日、5月29日、9月25日、9月26日、11月24日、12月2日第一被告均因厨房泛水向第四被告报修。2016年有关部门确认第四被告定期疏通下水道及屋面泄水沟等两次。

    本院认为,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中住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第四被告作为物业管理部门,维护住房的公用部位正常使用是其义务。按照规范,第四被告应对其管理的物业公共管道定期疏通,并应不定期巡视;对于业主的日常报修,也有义务及时维修。但厨房下水管道在203-4房屋室内,第一、第二、第三被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平时应注意维护,如发现下水不畅或渗漏等应及时报修。现有证据证明2015年3月20日至2016年12月2日间203-4房屋因厨房下水管道堵寒第一被告分别报修过12次。2016年2月,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考虑到春节长假及出行的需求,在尚未发生堵塞的情况下,要求第四被告在2月7日(大年三十)上门)疏通下水管道,尽了注意和预防在先的义务。但同月10日在203-4厨房并未有人用水的情况下,下水管道再次发生堵塞,当第一被告得知家中漏水后,即向第四被告报修,并赶回家中,要求尽快处理等。故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已尽了管理其房屋的义务。此次漏水,造成203-4房屋及103-4房屋均不同程度受损对此并非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故意或过失造成,故无需对原告

    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2016年2月7日,第四被告上门疏通过203-4室厨房下水管道,2月10日、11日、12日原告、原被告邻居、当地居委会及第一被告分别向第四被告报修,第四被告接报后即行赶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和疏通,并无推诿、拖延等情况发生,及时履行了维修义务。有关部门亦确认第四被告例行对原告及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居住楼定期疏通过公共管道。应认为第四被告已经尽到物业管理单位应尽的义务。鉴于原告家中因漏水导致财产损失,并非第四被告疏于管理、怠于服务造成。故对原告要求本案四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对原告黄XX要求何XX、被告袁XX、被告何XX、被告上海XX公司赔偿因漏水造成的房屋修复损失人民币451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对原告黄XX要求被告何XX、被告袁XX、被告何XX、被告上海XX公司赔偿因漏水造成的床上用品损失人民币258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对原告黄XX要求被告何XX、被告袁XX、被告何XX、被告上海XX公司赔偿清洗房屋的费用人民币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对原告黄XX要求被告何XX、被告袁XX、被告何XX、被告上海XX公司赔偿2016年2月12日至今在亲戚同事家借住的费用人民币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区人张XX

    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姚X


  • 2017-04-18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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